煤层气资源与成藏过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财产管理制度

发布者:李久庆发布时间:2019-06-26浏览次数:12

第一条 实验室财产属公有财产,人人必须爱惜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财产由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设财产管理员(或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账目。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仪器设备负责人制度,由专人保管,其职责为对新购置仪器设备到货的验收,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出借,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五条 凡购买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到先建帐、卡,后报销,还应做到负责及时验收,并有验收记录及使用说明存档工作。如遇设备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供货方提出保修或退换,以确保实验室购置的设备质量合格。

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以下的在用消耗品或其它物资,要有物资帐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凡购买的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到先到财产管理员处登记建帐,后报销。

第八条 凡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财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并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