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分管安全的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安全的保护工作,并由安全员负责实施。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员(可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兼任)实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的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试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必须有人监管,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六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七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立即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并马上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八条 使用转动机械,不得带手套作业,女同志要带帽子。
第九条 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的,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实验室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自行复制。